-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22-09-15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在实务运用中,大家遇到了哪些常见的问题?我们一起来总结一下。
一、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
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有两个政策:一个是加计抵减10%,一个是加计抵减15%。两者的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是什么?有什么差异呢?
1、加计抵减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加计抵减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公告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什么是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什么又是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①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②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③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性服务业,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实务运用※注意事项:
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两大加计抵减政策的优惠期限都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按照设立日期分别判断是否符合。
√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的销售额。按规定采用差额征税的项目,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例1】某新开业餐厅(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3月的累计收入额全部为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
2023年4月,一般计税项目得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同时对外出租空余房产,适用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5%。
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不考虑其他涉税事项,餐厅当期应如何计算加计抵减增值税?
分析: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该餐厅属于“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只有一般计税项目参与抵减,简易计税项目不计算抵减额。
1、一般计税项目:
抵减前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5%+5=20(万元)
最多可以抵减10万元
剩余加计抵减额可结转下期抵减=20-10=10(万元)
2、简易计税项目:
应纳税额=100×5%=5(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5=5(万元)
二、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2019年4月19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文件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例2】某文化创意公司2022年4月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20万元。2022年4月,按正常方法计算的应交增值税额2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6万元(60*10%=6)。
4月底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万
5月份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万
贷:银行存款 14万
其他收益 6万
三、加计抵减的纳税申报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经核算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首先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每一年度都需要单独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接例2,在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列示如下:
【例】某新开业酒店一般纳税人,2022年1月-3月的累计收入额全部为提供酒店住宿服务所取得的。
本文来源 | 亿企学会整理。 编辑 | 一起聊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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